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5月6日,天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月1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办法》并在全市范围内施行。《办法》的施行,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有利于压实单位主体责任,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是调整细化了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标准。《办法》结合当前天津市城市发展实际,细化出15类单位和场所类型,作为我市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标准。将三级甲等医院、大型城市商业综合体、超高层公共建筑、轨道交通集中换乘站点等人员相对集中、发生火灾时疏散逃生较为困难的单位(场所),具有火灾高风险特点的劳动密集型、仓储物流寄递、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使用储存等相关企业,以及其他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对社会民生、公共利益等造成严重损害和影响的单位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界定范围。

二是明确了单位职责和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办法》对火灾高危单位应履行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其依法依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保障消防工作经费投入,提升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对火灾高危单位所在建筑(场所)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管理或使用的情况,明确了各方应共同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置或确定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构建消防安全管理体系。鼓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要求其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消防领域重点问题。

三是对单位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提出要求。《办法》结合日常容易造成火灾的风险点,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对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高危单位提出类型化管理要求,明确了不同场所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的频次要求,同时要求单位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是对单位提升自身应急处置能力提出要求。《办法》规定火灾高危单位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全员培训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对员工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提升员工逃生自救和应急处置能力。要求单位制定并及时修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单位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或者灭火、疏散专项演练;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的工艺处置队,要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主动参与制修订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强日常演练,参与消防应急处置。

五是对投保火灾责任保险和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等相关事项作出规定。《办法》明确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应依法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投保其他火灾相关保险,并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保险。规定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季度开展自我评估,每年由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对评估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问题,火灾高危单位要及时做好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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