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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支队:
依据《天津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履行我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将《天津市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