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某消防技术服务公司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4日,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在对某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聘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7月30日开展的消防检测服务过程中,在建筑一楼测试室内消火栓最不利处动压(最不利处在屋顶水箱间),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现场操作员李某伟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查明违法事实的基础上,支队对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现场操作员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办案过程

1.依规检查,精准发现隐患问题。支队严格按照总队《消防技术服务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组织监督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同步查看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维护保养和评估报告,对报告中的不合格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和督促整改,并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依法进行查处。2024年8月14日,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某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聘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7月30日对该单位开展的消防检测服务过程中,在建筑一楼测试室内消火栓最不利处动压(最不利处在屋顶水箱间),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2024年8月16日,支队对该消防技术服务公司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2.依法履职,全面查证违法行为。2024年9月3日,执法人员制发《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了该机构的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消防系统设备维保合同书》及《天津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年度报告书》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对张某云、王某、李某伟等3人进行调查询问,询问过程中现场操作员李某伟表示,在进行消防设施检查与维护保养工作期间,由于遇到下雨天,出于对自身安全及检测设备可能受损的考虑,所以未对位于顶层水箱间处的室内消火栓动压进行检测。项目负责人王某表示存在监管漏洞,导致出现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反行为,并表示积极主动整改。

3.刚柔并济,推进问题全面整改。2024年9月16日,支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该消防技术服务公司及项目负责人王某、现场操作员李某伟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依法作出对该消防技术服务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项目负责人王某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现场操作员李某伟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9月18日和19日,当事人先后履行了处罚决定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了重新检测。执法人员秉持教育与监管并重原则,督促机构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专项培训,强化法律法规及业务规范学习,切实提升人员专业素养和合规意识,为后续规范经营、高效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三、查处理由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该消防技术服务公司处五万以下罚款,并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因该公司积极整改、配合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属于较轻阶次,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及《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支队作出决定,给予该消防技术服务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项目负责人王某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现场操作员李某伟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消防技术服务公司、王某和李某伟缴纳了罚款并改正了违法行为。

四、案例评析

一、坚持依法行政,合理裁量处罚。本案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消防技术服务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随即进行了严格调查取证,但鉴于技术服务机构积极整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总队《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综合研究确定给与较轻违法的处罚,确保了本次案件办理合法合规。

二、执法程序严谨,证据充分全面。案件办理中,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如实记录执法过程,运用法言法语,确保了执法规范;对违法行为和具体情节详细询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当事人对办案程序及违法事实认定、处罚结果没有异议。

三、加强信用监管,规范行业自律。基于“放管并重、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工作原则,在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后,宝坻支队在法定期限内依托宝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的有关要求,确定最短公示期限,并向涉案单位告知有关信用修复的权利、途径,规范开展信用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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