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一轮优化营商环境措施的通知》的工作要求,为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行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裁量,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根据行政处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了《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日。
《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涵盖了七大类消防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类,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类,通道、出口、消火栓、防火间距类,易燃易爆、多合一场所管理类,消防产品、电气、燃气用具类,社会管理类,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类。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8项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等。
《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分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正文部分作为总则性规定,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基准,对从轻、减轻、从重、不予处罚等情形以及多个裁量情节如何调节处罚幅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案情复杂、作出停产停业、停止使用以及较大数额罚款案件的重要办案程序进行了强调,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案件,缴纳时限由原来最长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对“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初次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等特殊表述进行了解释。《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照表》作为附件部分,对每一项消防行政处罚的案由名称、违法行为内容、法律依据、违法情节、裁量阶次均予以了明确,尤其是每一项都增设了不予处罚的情节。
《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对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中罚款的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严格遵循过罚相当、法理相融,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整个内容更加全面,量罚标准制定更加科学,适用更加准确,裁量幅度更加合理,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