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天津市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天津市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20221

各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有关要求,规范开展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相关执法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对于不能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开展调查,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填写《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经法制审核后,下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指导批评、警示约谈等措施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促进当事人依法开展活动。

三、本《清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适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法律法规对依法不予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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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天津市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不予

行政处罚清单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下列违法行为,适用轻微不罚: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每楼层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存在遮挡、损坏,每楼层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三)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2处,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四)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闭门器损坏,不超过1处的;

(五)室内消火栓箱内配件缺损,不超过1处的;

(六)灭火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不超过1个的。

二、初次被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下列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下列违法行为:

1.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不超过1处的;

2.占用防火间距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的20%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超过1处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消防救援窗、排烟窗以外的其他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涉及门窗数量不超过1个的。

(二)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八)项、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下列违法行为: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及时改正的;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及时改正的。